截至2014年年底,太原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63.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4.8%,老龄化程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相应的养老服务行业也亟待立法规范。
8月19日,《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草案)》提交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从规划建设、人才培养、服务内容、扶持和优惠措施等各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提出新建居住区要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用房;给予养老护理人员奖励或补贴等。
养老床位严重不足护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太原市共有各类养老机构50所,设置床位7648张,其中民办养老机构22所,床位数3224张,与国家‘十二五’末提出的‘每千名老人拥有30张养老床位’目标相比,太原市的养老床位严重不足,难以适应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及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太原市民政局长任建忠介绍说,太原市养老服务行业中的民营资本,还面临融资、用地、用人和运营等难题。
太原市人大内司委专题调研发现,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布局不合理,规模较小,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入住率不高。同时,还存在服务水平低,环境、设施等硬件条件较差,护理人员文化程度和专业素质不高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扶持政策不到位,对社会资本吸引不够;没有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财政投入少,养老机构先期投资大,营利空间小,投资回报周期长,自身发展动力不足,难以继续投资提升服务水平等。“养老机构的充分发展,是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的实现途径。”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太原市制定养老机构条例,就是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养老机构的运营。
新建小区要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房
传统的家庭观念以及老龄人口数量庞大的现状,决定了居家养老是当前主要的养老方式,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的重要辅助和依托。《条例(草案)》提出,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规范和要求。新建居住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需要建设养老机构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要求和标准,同步建设养老机构用房,并按照规定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机构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标准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配建。
同时,鼓励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后符合要求的医院、学校或者其他类型场所转用为养老机构。
给予养老护理人员奖励或补贴
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专业化、年轻化的养老服务人才。针对目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低、专业技能缺乏、年龄偏大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机构人才引入、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为解决养老服务人员队伍专业化的建设问题,《条例(草案)》提出,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养老机构设置的配套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养老离不开医疗,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更多地指向医疗护理和卫生保健。《条例(草案)》提出,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配套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设置的配套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按照协议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政府购买服务定制上门养老服务
如今,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多样化,有着更多的期待。《条例(草案)》提出,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利用专业设施、场地、人员和技术等资源优势,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老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服务,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为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提供支持。
保障性养老机构在保障政府供养老年人入住的前提下,对列入政府救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老年人,应当优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拒绝收住政府供养老人最高罚款十万元
为了保障“体面有尊严”的老年生活,《条例(草案)》提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泄露入住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入住老年人。
保障性养老机构无法定理由拒绝收住政府供养老年人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养老机构应当为入住老年人疾病诊疗提供便利条件。对突发危重疾病的入住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通讯员 李飞飞 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