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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蓝天白云 郑州本月起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时间:2020-10-11 01:11:07 阅读: 来源:河南日报客户端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林  河南报业全媒体记者  陈浩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和《郑州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意见》,明确移动源、燃煤源、工业源、扬尘源等治理重点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推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22年出租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要逐月分解2020年全市出租车更换新能源车任务,年底前完成3000辆;其余车辆制定更新计划,2022年底前全部更新完毕。

  今年10月底前,郑州市区柴油渣土车退出渣土清运市场; 燃气渣土车充分利用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出台技术规范和方案,列出计划,明确时间表,加快推进更换新能源工作。

  重点区域1公里范围内自10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能源环卫车辆;国三柴油环卫车辆、未升级改造的国四柴油环卫车辆10月底前全部调整至四环以外使用,年底前国三柴油环卫车辆淘汰完毕,其余柴油环卫车辆制定方案,明确时间表,加快推进更换新能源工作;新购置环卫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车辆,优先在市场化作业单位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

  11月1日起,四环以内大宗物料运输重点用车企业,禁止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运输物料。全市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运输物料。

  同时,年底前完成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17121辆;持续开展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零点夜查联合执法行动,持续开展黑渣土车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严格入市电子通行证办理。

      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工业源和燃煤源污染防治方面,10月底前完成荥阳市坛山热力、新郑市白象食品燃煤锅炉拆改,12月底前完成郑州高新区拓洋实业燃煤锅炉拆除;11月15日前完成郑东热电关停,完成巩义市“双替代”任务。

  按照禁煤区建设要求,推进散煤清零,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严防散煤复烧。

  利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落后产能退出奖励工作,10月底前完成落后产能退出任务,并进行资金拨付。

  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作,力争10月底前,水 泥、耐材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所有钢铁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验收。

  扬尘源污染污染防治方面,组织对市区内工地使用柴油雾炮车、三轮车进行排查, 建立清单,并督促其进行电动化替代。10月15日前,三环以内工地完成替代;11月15日前,三环以外工地完成替代。对所有出土工地,确保“三员”在岗,属地要落实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分包制度,重点进行监管,同时对土石方作业实施备案管理。加强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

      “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

  依据“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郑州市统筹考虑各开发区、区县(市)空气质量和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情况,自10月1日起实施《郑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包含PM2.5、PM10月均浓度和PM2.5、PM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4项因子。

  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核算兑现,以郑州市PM2.5、PM10月均浓度市均值和PM2.5、PM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市均值作为考核基数,按阶梯标准计算。

  1.PM2.5月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PM2.5浓度高于考核基数0—5微克 (含)的按10万元/微克实施扣款;高于5微克以上的部分按20万元/微克实施扣款。

  2.PM2.5浓度同比改善率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PM2.5浓度同比改善率低于考核基数0—3.0个百分点(含)的按15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超过3.0个百分点的部分 按35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

  3.PM10月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PM10浓度高于考核基数0—5微克(含)的按5万元/ 微克实施扣款;高于5微克以上的部分按10万元/微克实施扣款。

  4.PM10浓度同比改善率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PM10浓度同比改善率低于考核基数0—3.0个百分点(含)的按10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超过3.0个百分点的部分 按20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

  郑州市内开发区及各区计算及考核数据采用国控点位自动监测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六县市和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采用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数据。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扣收结余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财政局、市攻坚办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补偿资金用到哪里?

  为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郑州市还制定了《郑州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意见》。

  根据《意见》,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主要包括:省级财政根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奖励郑州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根据《郑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对各开发区、各区县(市)扣收的环境空气质量补偿资金;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的城乡结合部重点乡镇办实施的财政扣款资金;市督导组、市控尘办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实施的财政扣款资金。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对下列事项(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除外)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购买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察仪器和装备,大气污染防治智慧化建设;

  (二)购买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第三方服务;

  (三)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项目;

  (四)政府投资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

  (五)与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相关的其他支出。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大气环境治理支出,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纳入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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