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态 > 要闻
郑州公租房政策有调整优先保障一线岗位住房困难职工

时间:2020-12-19 12:24:50 阅读: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瑞朝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有调整。保障对象由原来保障范围宽泛不设限制,调整为本市市区户籍和在郑稳定就业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在环卫、公交、教育、医护一线岗位工作的住房困难职工。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降低准入门槛,吸引鼓励青年人才在郑创业。

  12月18日,大河报记者从郑州市政府了解到,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再造,由原来“多材料、多部门、多次跑”需44天的“串联式人工审核”,实现“一证通办、一网通办、当日办结”、“掌上办”和“零次跑”。

  【申请条件】降低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准入门槛

  为什么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郑州市住房保障局相关人士解读说,调整既有政策的现实需要。目前,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依据的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办〔2016〕110号)文件,存在申请条件过于宽泛、申请审核程序繁琐、智能化滞后效率低、区域不平衡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急需通过调整政策予以解决。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市区(含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市内五区)户籍和在郑稳定就业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持有《郑州市居住证》;在郑州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共同条件方面,申请保障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28周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

  【限制条件】在市区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列入征信黑名单等情形不得申请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在本市市区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适房等)或在本市市区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以及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除外)。

  《通知》规定,在本市市区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时未满3年的。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超过15万元的;购有8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2辆(含)以上营运车辆的。

  另外,还包括计入征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供应分配】优先保障环卫、公交、教师、医护一线工作者

  那么,公共租赁住房如何供应分配?根据《通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指导下,按照属地优先原则进行供应,当期轮候满足本辖区保障需求后的多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供应;优先实物保障在环卫、公交、教师、医护一线岗位工作以及其他应优先保障的住房困难对象。

  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方式,按照申请核准顺序确定实物保障轮候人员,采取电脑自动配租方式确定实物配租方案;实物配租方案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入住手续的,其保障资格作废,自作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根据《通知》,对新取得保障资格家庭和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且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的家庭,轮候期间享受货币化补贴保障,实现应保尽保。补贴额度暂按照现行货币化补贴标准发放。

  另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领取货币补贴的时间纳入保障期限计算,除本市市区户籍和在环卫、公交、教育、医护一线岗位工作且符合本通知条件家庭应保尽保外,承租人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

  对租赁合同到期且符合新政策的保障对象,可续签租赁合同;对租赁合同到期收入超过标准,但房产、养老保险缴纳符合新政策,且要求续租的保障对象,租金暂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续租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同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相关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

扫码关注

Copyright ©2019-2020 Powered by © 河南社区网

主管主办单位:河南省敬老助老总会                      

协办单位:河南社区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老龄产业协会                 

技术支持:河南中原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颖杰

豫ICP备20022765号-1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