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18日从太原市人大获悉,经太原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初审后的《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草案)》,目前已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配套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设置的配套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养老离不开医疗,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更多地指向医疗护理和卫生保健。《条例(草案)》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按照协议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同时,鼓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养老机构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服务。
如今,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多样化有着更多的期待。《条例(草案)》提出,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利用专业设施、场地、人员和技术等资源优势,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老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服务,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为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提供支持。
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合理安排信贷资金,给予利率优惠,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实施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以及入住老年人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针对目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低、专业技能缺乏、年龄偏大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机构人才引入、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贴。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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