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真达不到被开除的条件吗?
6月21日下午,四川大学发布情况通报:2023年6月7日,我校2022级硕士研究生张某在其个人社交账号发布其所拍他人视频及不当言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情发生后,学校密切联系事发地警方和当事学生沟通了解情况,并就相关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经查实,该生存在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考虑到该生公开道歉,经调解后取得对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依据《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该生留党察看处分。
不过,在各大新闻媒体下边的留言里,很多人认为,四川大学的这个处分规定属于自罚三杯,过轻,该生所作所为已经达到了教育部关于可以开除学生的条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22(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该《规定》明确规定,学生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该起学生违规事情当中,张某恶意侮辱和诽谤大叔,侵犯大叔名誉权和人格尊严,造成全国人民皆知的事实,后果非常严重,完全符合教育部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规定,但四川大学仍对张某做了留校察看的处分,真不知意欲为何?